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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21 世纪以后,我国的信息技术水平得到了快速地提升,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数据也成为了可在市场中交易的财产性权利。数据这一生产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具有很大区别,这使得因数据而产生的市场力量与传统市场力量也具有很大区别。比如,数据要发挥最大作用,必须越多越好。因此,企业掌握的数据量越多,越有利于发挥数据的作用,也越有利于最大化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同样,企业如果横跨多个领域,并将这些领域的数据打通,使数据在多个领域共享,那么数据的效用也将更大化发挥。这也是大型互联网公司能够不断进行生态化扩张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掌握更多的数据对消费者和社会来说,在效率上是有利的。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而故意地不进行数据信息的共享,将所有的数据信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进行了大数据的垄断。随着当前大数据信息资源利用率的不断提升,当前市场运行过程中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大数据垄断情形。这不仅会对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还会导致信息资源的浪费。 因数据而产生的垄断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数据可能造成进入壁垒或扩张壁垒,二是拥有大数据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三是因数据产品而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四是涉及数据方面的垄断协议,五是数据资产的并购。 一旦大数据企业形成数据垄断,就会出现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被迫地接受服务及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比如,很多时候在使用一些软件之前,都有一条要选择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的选项,如果不进行选择,就无法使用。这样的数据垄断行为,也对用户的个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其实这也间接地表明,当前我国社会没有十分良好的反垄断法制环境。 【出处】林子雨.大数据导论(通识课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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