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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数据共享与开放在通常意义上分为“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两个概念。其中数据共享主要指的是面向企业内部的数据流动,其中由数据应用单位提出企业内部跨组织、跨部门的数据获取需求,由对应数据供给单位进行授权,并由信息部门向该数据应用部门开放数据访问权限。数据开放则指企业向政府部门、外部企业、组织和个人等外部用户提供数据的行为。 在数据共享与开放的过程中,主要参与的角色可以分为4种:数据拥有者、数据消费者、数据服务者和数据运营商: 1.数据拥有者。通常是指数据的合法拥有方,在数据共享中,则特指信息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其负责在日常业务活动中,组织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或合法获取外部数据并提供使用。 2.数据消费者。在数据共享中,是指发起数据共享需求申请并使用数据用于开展合法、合规业务的内部部门及单位。在数据开放中,则是指发起数据开放需求申请并使用数据用于开展合法、合规业务的外部单位,包括政府单位、外部企业或个人。 3.数据服务者。负责在数据拥有者给出的数据资源基础上,根据数据消费者可能的使用需求,提供各类服务,如将原始数据加工为应用产品、提供数据交易过程中的代理服务、针对数据真实性或有效性提供验证服务、对数据开放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提供审计服务等。 4.数据运营者。负责提供一个支持数据共享与开放的环境,如统一的服务平台、标准化的数据产品、数据资源目录查询检索等,以及开展以创造经济价值为导向的运营活动,如客户管理、订单管理、营销宣传等。 从实践案例来看,当前主要存在3种开放业务模式: 1.提供SaaS(软件即服务)开放模式,即通过数据共享与开放,开发并发布数据应用产品,供企业外部用户在线使用。 2.提供DaaS(数据即服务)开放模式,即将数据封装为API,提供给企业内/外部系统或开发者调用。 3.提供PaaS(平台即服务)开放模式,即第三方将自有数据加入企业提供的开放环境中,跟企业数据进行融合、加工后提取其中的信息,满足业务应用的分析需求。 【出处】祝守宇,蔡春久 等著.数据治理——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之道.电子工业出版社,2020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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