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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关于数据主权的概念与内涵仍是众说纷纭,各国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目前,对数据主权的界定主要从三个角度入手。 第一个角度是根据国家主权的相关概念,对数据主权做出界定。有人从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属性出发,认为数据主权的主体是国家,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利。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补充完善,认为除了对内的管控权以外,数据主权还应包含对外的独立性。而且,在定义数据主权时,数据所在领域的特殊性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于是,有学者将数据主权界定为国家队数据以及与数据相关的技术、设备甚至提供技术服务的主体等的管辖权和控制权,体现域内的最高管辖权和对外的独立自主权。美国学者阿德诺.阿迪斯认为,数据主权包括“全球化”与“政治特殊性”这两种相互矛盾的国家使用。其中,全球化代表了全球 各国联系的不断增强、利益的相互牵制,是当今世界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做到在国际网络空间中完全独立自主地掌控本国数据。各类国际组织的管辖,再加上经各国商议后形成的法律条约,才能确保数据主权的有效实现。 第二个角度是从数据主权的内容入手,对数据主权做出界定。美国塔夫茨大学教授乔尔.荃齐曼提出,数据主权有个人数据主权和国家数据主权之分。其中,后者是前者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而前者又为后者的维护提供有力的支持。个人数据主权是数据来源者对自身数据的权利,如访问权、更正权等,而国家数据主权则是一个国家对本国数据的使用权、监管权等。有学者认为,数据主权包括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管辖权两部分。其中,数据所有权指主权国家对本国数据排他性占有的权利,而数据管辖权指主权国家对本国数据享有的管理和利用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本国数据”并不是指存放在一国境内的数据,而是指由该国公民或境内主体产生的数据。也就是说,即使一国公民的数据经跨境流动后被存储在境外的云服务器上,根据数据主权规定,这些数据的控制权与管理权也应归该公民所在的国家所有,第三方不能对其进行使用或监控。 第三个角度是从数据主权的权责内涵进行分析而做出的决定。这种观点认为数据主权并不只是一种权利,它还代表一个国家对本国数据应尽的义务。对本国数据的支配权、使用权、所有权等是数据主权带来的权利,而对本国数据进行安全防护以防信息泄露,对本国公民数据行为进行监管以防侵犯他国数据主权,则是主体国家在行驶数据主权时应尽的义务。 【出处】张莉.数据治理与数据安全,人民邮电出版社,2019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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